2019年5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涉案金额达2.4亿元的挪用公款案。涉案被告人褚金弟与两名金主朱一星父子非亲非故,自己也没有参与朱一星父子的经营活动,却挪用单位金额高达2.4亿元的资金供其父子经营,且未收取分文利息。案卷显示,褚金弟不符常理地挪用上亿巨款供他人使用,竟缘于对方一句平价购房的承诺。
江苏苏州人朱一星与朱健系父子关系。2009年,朱健与他人投资成立苏州迅达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投资”),从事资金投资服务,该公司实际一直由朱一星和朱健父子俩联手打点。
朱一星与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某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心)工作的褚金弟早年相识,是很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一起相约喝茶聊天。2013年3月,朱一星欠捷达公司的借款到期,暂时无力归还。朱一星知道褚金弟财管中心当会计兼出纳,经手着大量资金。“褚金弟自己是个工薪阶层,个人没有钱,但他是财管中心的财务人员,很多资金都会经过他的手,所以我们想让褚金弟帮忙从他所在的单位拿钱出来使用。”朱健事后供述称。
于是,朱一星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褚金弟商量。朱一星称自己参与经营的同里湖山庄项目及北京、上海的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询问褚金弟能否帮自己渡过难关,把财管中心的钱借给自己使用数月,并保证近期归还。朱一星说完,褚金弟迟疑了一下,最终还是点头答应了。之后,褚金弟便按朱一星授意,将财管中心的2300万元挪出,并借给朱一星。朱一星也信守承诺,四个月内便归还了这笔钱。
正所谓万事开头难,朱一星第一次轻而易举地借到褚金弟挪出的巨额资金后,此后的每一次“拜托”就变得例行公事了。褚金弟也十分爽快,对朱一星的每一次要求都是有求必应,全部予以满足。卷宗显示,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三年多的时间里,褚金弟、朱一星、朱健经预谋,利用褚金弟担任财管中心会计兼出纳、在履行村账镇代管职责过程中负责保管本单位法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转账支票的职务之便,采用擅自开具银行金融凭证、加盖上述资金专户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等手段,先后44次挪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公款共计人民币2.4亿余元。
刚开始朱一星父子没给褚金弟添麻烦,他们一直信守承诺,哪怕是付高息向身边的朋友借钱,也会想方设法按期归还财管中心的欠款,这也是该非法的巨额借款行为一直延续三年多的主要原因。然而到了2016年10月,朱一星父子资金链出了问题,导致后期借用的巨款无法归还。褚金弟这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知道如果还不出钱自己是要被刑事追究的。那段时间,褚金弟无数次地打电话给朱一星,催要欠款。但这时朱一星父子已回天无力,至案发时尚有3030万元无力归还。
褚金弟与朱一星父子非亲非故,自己也没有参与朱一星父子的经营活动,借出去的钱也未收取分文利息。那么,褚金弟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44次动辄把单位几百万、上千万的公款借给朱一星父子使用,并自愿承担风险,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呢?
随着庭审的深入,谜底被揭开。
“款项借给朱一星父子,是因为朱一星答应我如果购买同里湖山庄别墅时候可以便宜一点,我很心动。而且一开始朱一星父子都是借了就还,信誉很好,后来我便很信任他们。此外,主要是自己收取了朱一星、朱健的好处费。”褚金弟在庭审中和盘托出。
从褚金弟主观心理分析,褚金弟借出巨款更多的是出于侥幸心理,是基于对朱一星父子偿还能力的充分信任。认为只要能按期归还,就不会被单位发现。当然侥幸心理支配只是其随意挪用公款的一个主观心态。褚金弟之所以愿意出借,根本原因还是朱一星的平价购房承诺和事后的打点。
朱一星当时与旭日地产法定代表人李亚敏谈好一起投资开发同里湖山庄别墅,向褚金弟借钱时,便一直提到该项目,褚金弟表示出想在此处购置别墅的想法,朱一星便主动示好,当场拍板说平价卖给褚金弟。
朱一星供述称,褚金弟经手借给自己的第一笔借款2300万元,一部分用于归还自己公司的欠款,一部分借给李亚敏作为成立新公司的注册资金,还有一部分则用于购买旭日地产的股权,参与该公司在同里湖开发的房产项目。但后来因种种原因,旭日地产的股权最后也没有转让成功,平价购房的承诺也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朱一星毕竟是在生意场上混迹多年的老手,他当然明白借这么多的钱光承诺肯定不行,还得祭出真金白银。朱一星父子分三次向褚金弟贿送人民币23万元。
褚金弟的履历显示,2008年8月,其就职于财管中心,并担任记账会计,2009年年底直至2016年年底案发一直担任该中心会计兼出纳。在财管中心,褚金弟“履行村账镇代管”职责,也就是负责保管由该中心代管的各个村资金,包括记录银行日记账,录入记账凭证及银行对账,对资金收入、支出的审核等。2009年11月17日,褚金弟从上一任手中接受保管财管中心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采用擅自开具银行金融凭证、加盖相关资金专户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等手段……”起诉书指控褚金弟挪用公款的犯罪手段时这样表述。由此可见,褚金弟之所以三年44次挪用巨额公款,公章使用的不规范是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在支取现金和转账的时候需要在支票上加印银行的预留印鉴章,即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如果两个章由同一人保管就会出现严重风险,印鉴章保管人可以随时随地把公司资金任意支取或转账,因此,规范的做法是将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人章交由不同的人进行保管。而褚金弟一人掌管着与财务相关的三枚印章,该单位财务管理显然存在着巨大风险。
据悉,该案发生后,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一些单位财务不规范等情况,着力规范辖区内公共资金管理使用,加大财务风险防控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工程、投资、融资、财务、资产管理、公章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2017年3月20日,褚金弟主动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投案,遂案发。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75万元,其中包括褚金弟家属退出的人民币25万元。
2017年10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关于三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问题,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褚金弟虽系合同编制的派遣工作人员,但其作为财管中心的会计兼出纳,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被告人朱一星、朱健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法院认为两人向褚金弟提起挪用公款的犯意,且由两人通过银行转账,最终完成涉案款项从财管中心账户转移,系共同与褚金弟对挪用公款经预谋并实行犯罪,依法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5月5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结果:
褚金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朱一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
朱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文/魏华杰)
(除被告人外,涉案企业及其他人名均为化名)